尊师重道、严格服从
克己忍耐、自强不息
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是由跆拳道国际级裁判、国技院国际黑带五段师范陈金华师范创办,是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专业性跆拳道培训机构。现分馆遍布广州、珠海、中山、佛山等地,我们本着推广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精神的宗旨,借着空余时间提供一个完善及有制度的锻练机会,除教授跆拳道技术外,更着重教育学员的品德修养,礼仪,遵从长辈,严格服从纪律之精神。
我们以推广跆拳道为己任,强身健体为宗旨。我们曾为我省培养了大批跆拳道精英人才,并多次率组队参加国内外及省市各项跆拳道竞赛活动,每年组织学员前往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地交流,学员成绩优秀,所获得的成绩多次受到体育局领导的好评及媒体单位报道(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珠海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中山电视台、中山日报、中山商报等)。
我们不但注重学员的武道技能培训,更注重学员的品德修养及团队精神的建立,通过练习跆拳道,使参于者学会“尊师重道、严格服从、克己忍耐、自强不息”的坚毅精神。
我们凭着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科学的训练方法、严格的升级规章。让每一位参与者在学习的过程中,体验团队生活的快乐,同时能深深体会跆拳道的精神文化。
常年开设:幼儿班、少儿班、少年班、青年班、成人班、亲子班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奥体中心11区首层 电话:020-82553994 13302298689
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跆拳道运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单位接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州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
(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三)举办跆拳道比赛和活动, 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
(四)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选拔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跆拳道比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人。
理事由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